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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一、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缴纳,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性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境外投资者将直接所得的利润再投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可退还全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性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五、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以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1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赢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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